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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劳培司字[199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的要求,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国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则的实施受劳动部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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