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1996年12月2日 国函[1996]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调整桂林市辖区的请示》(桂政报[1996]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郊区更名为雁山区。
二、同意对桂林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作相应调整。
扩大叠彩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大河乡、穿山乡的清风村划归叠彩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凤北路。
扩大秀峰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甲山乡划归秀峰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凤路。
扩大象山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二塘乡,柘木镇的同心、平山两个村和穿山乡的安新村划归象山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银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