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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1996年12月2日 国函[1996]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调整桂林市辖区的请示》(桂政报[1996]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郊区更名为雁山区。
  二、同意对桂林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作相应调整。
  扩大叠彩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大河乡、穿山乡的清风村划归叠彩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凤北路。
  扩大秀峰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甲山乡划归秀峰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凤路。
  扩大象山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二塘乡,柘木镇的同心、平山两个村和穿山乡的安新村划归象山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银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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