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6年7月31日)

  一、为了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严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
  三、总行、管辖分行根据两级管理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总行负责监控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执行情况,管辖分行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监控辖内行的执行情况。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总量比例、额度控制及对全行业务的调控;信贷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和审批大额承兑业务;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会计监督事项、会计核算手续处理规定等。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加强管理,不得突破总量。未经批准突破总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理此项业务。
  四、凡根据本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行,在报经管辖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五、各分支行审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授权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管辖分行    A级     1000    3000
          A-级    800     2000
          B级     600     1500
  直属分行    A级     1000    3000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A-级     800     2000
          B级     暂不授权
  其他分支行   一等行      500     1000
          二等行     300      600
          三等行}       暂不授权
          四等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