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深圳口岸检疫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6]1440号)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现行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三检”单位)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于1994年7月修订的,总的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扩大收费范围;有的不检疫、不检验,强制向货主收费;在部分检疫、检验业务上对同一对象、同一内容重复检疫、检验和收费;不同检疫、检验内容交叉收费;收费方式繁杂等。这不仅影响了通关效率,而且加重了货主负担,被收费单位和货主反映较多。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卫检、动植检、商检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试点方案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20号)精神,为配合深圳口岸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收之有据、取之有度、方法有效、监管有力的口岸收费管理新体制,按照划清范围、减少交叉、取消重复、禁止非法的原则,决定对深圳口岸“三检”单位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范围“三检”单位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施检疫、检验、除害、卫生处理并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检疫、检验、除害、卫生处理及其收费的范围。对部分检疫、检验和除害、卫生处理和收费的范围包括:
(一)卫生检疫机关对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和收费的范围,要严格限定为: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检疫中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除此之外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卫生检疫机关不得进行卫生处理和收费。
(二)卫生检疫机关对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收费的范围为:
(1)前往国家和地区为疫区的出境人员;
(2)对方国家或地区要求入境人员办理预防接种证书的出境人员。除此之外,不得强制其他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收费。
(三)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及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可以实施检疫和收费;对来自非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废旧船物除外)不得实施检疫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