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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1996]329号 1996年9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行银发[1994]38号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季分析、考核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上述文件,大部分商业银行能够认真执行,对改进内部管理发挥了作用。但是,有少数商业银行至今尚未成立上述机构;有的虽然成立了机构,但并未落实其职责,没有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我行再次重申:各行必须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凡目前没有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成立由行长任主任、分管行长及行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指定办事机构。各商业银行必须在9月底前开始全面履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行银发[1996]84号文件规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但有些商业银行仍然存在着内部职责不清、报送不及时、报表不完整和报表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加强监管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建立及时、准确、完整、高效的监管报表资料的上报制度,我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资料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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