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政法办函[1996]94号文的复函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你委政法办函[1996]94号文收悉。针对来函中涉及的问题,我行江苏省分行和上海市分行分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我行对有关材料反映的问题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司法机关未提供账号能否查询客户存款问题的调查情况和我行意见
(一)调查情况
福建省高法院反映,《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司法协助、行政执法协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检、法机关查询时,若无提供账号,银行有权不予协助。’”经查,该分行的《细则》第十五条并未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
另据我行江苏省分行反映,他们在法院查询单位的银行存款时,“一直是按照人总行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单位联合发文(银发[1993]356号)执行”,“没有另行发文就‘法院不提供单位账号银行不予协助查询’问题作出规定”。
(二)我行的意见
我行认为:公、检、法机关在要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时,如只提供户名而不提供账号,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协助执行。原因是:
1.目前,就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言,相同户名的账户(注:每个账户所对应的账号各不相同)在同一金融机构中可能有多个,且这些账户有可能是由不同的存款人开立的,这样,当司法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如只提供户名而不提供账号,金融机构就无法协助查出真正当事人的存款账户,也就无法协助冻结或扣划有关账户中的存款。因此,司法机关在对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时,必须提供准确的账号。否则,一旦出现错误冻结或扣划,将损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这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悖的。
2.目前,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单位存款的具体操作依据,是银发[1993]356号文(见附件1)。按照该文的规定,银行在受理冻结或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或被扣划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因此,在司法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未提供账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按上述通知的规定退回“通知书”,而不能协助执行。
二、对中办国办信访局《来信摘要》(96)第482期反映的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