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或公司、企业的下属单位各自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这些企业、单位分别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4.城乡信用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凡是独立进行核算的,即作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二)企业管理级次划分
集体企业“管理级次”,指集体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行政管理级别,即在清产核资中具体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划分:
1.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直属集体企业。
2.市级:指地(市)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级政府)直属集体企业。
3.县级:指县级政府(包括各地(市)区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直属集体企业。
4.镇级:指镇级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直属城镇集体企业。
5.中央单位:各级中央单位(含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集体企业(不包括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企业所举办集体企业)。
(三)企业规模划分
集体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规定执行。
集体商贸及其他非工业企业,暂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规定执行。
三、户数清理的工作内容
集体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时间点为1996年6月30日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全部集体企业。具体内容要求是:
(一)填报大中型企业、单位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清理上报大中型企业、单位名称。
2.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上报全部直属集体企业、单位名称。
上报的企业、单位名称一律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准。境外企业、机构应填写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外文原名及中文译名的全称。
(二)汇总全部基本单位户数
各地区、各部门按统一清理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后的全部集体企业、单位户数进行逐级汇总整理后,连同大中型企业、单位名单一并上报。
四、户数清理的工作组织
集体企业户数清理工作,原则上按集体企业现有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各地方、中央各部门组织进行。
(一)对各地方的集体企业户数清理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采取“自上而下分级清理核实、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