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应由“评委分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前十五天,由使用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出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使用机构的评审申请,在查验上述两证无误后应及时委托“评委分会”派专人按期进行评审;
三、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评委会”制定的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备的性能必须达到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设备的配套必须包括用于质量控制的基本检测工具;
四、评审结果存入技术档案,做为进行设备复审的基础数据;并将此评审纳入医院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医院评审的一项重点指标;
五、评审合格以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附件四)。
“评委分会”可以邀请“评委会”共同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使用机构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经常进行性能稳定性检测,其结果存入技术档案,以备复审。
第十六条 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使用机构对因生产设计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重大故障和维修不及时造成的停机情况,及时报告“评委分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报材料汇总上一年度故障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由使用机构向“评委分会”提出申请;
二、由“评委分会”组织评审;
三、“评委分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评审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五、更新下来的设备如未达到报废标准者,应转让给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按旧设备处理。
第十八条 购置旧的“二手”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标准应低于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收费标准,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局制定收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