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8月1日)
根据卫生部关于《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第一批公布的四种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配置管理
第一条 卫生部制定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四种品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地区性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卫生部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和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规划中包括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二、医疗卫生服务的中长期目标;
三、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总数、年龄构成及流行病学统计资料;
五、已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及分布;
六、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已被评审的等级及其相关设备的配置、医技人员情况。
第三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已列入地区性配置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医院等级情况配置相应的机型。
一、申请配置CT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
二、申请配置MRI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
三、申请配置X-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直线加速器一年以上。
四、申请配置γ-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神经外科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
五、CT、MRI机型分为三种:临床研究型、临床应用型、临床实用型。
六、已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三种机型之一;X-刀或γ-刀。
七、已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临床应用型或临床实用型。
第四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