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6]260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请求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等问题给予金融行政解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
二、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
三、《
贷款通则(试行)》第
十二条中的“企事业单位”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其他单位”,均不包括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