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996年7月30日水利部 水人教[1996]330号)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和条件
(一)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个人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上下浮动,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或暂不补充。
(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
1.参加了水利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水利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部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
四、资金来源
(一)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经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企业福利费、工资储备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中列支;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五、保险水平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按照职工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选择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一般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5%确定不同档次。企业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
(二)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适当提高他们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
六、记帐方式
(一)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缴费,一律记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年度核算制,个人帐户的利息额按实际储存利率及实际运营收入,依本金多少按比例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