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7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是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资金或特定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加强宏观管理,为部门领导决策服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对农业系统(包括农业、畜牧、农垦、水产、农机、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国家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专项拨款,科研、教育、推广等各种专项资金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农业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国家安排由农业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地方政府财政计委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部所属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具有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双重职能。省(区、市)各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审计任务,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同时可根据各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安排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和加大监督力度的原则,对资金数额大、使用涉及面宽的专项资金要列为监督重点,进行经常性审计;对领导与群众关注、关系全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进行重点审计;对投资较多、工程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加强监督和进行后续(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