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的意见
(1996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在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把握工作主动权
引入破产机制,对于实现生产要素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避免银行贷款的更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正在全国展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也由18个扩展到50个,破产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行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国家关于破产的其他政策规定,从改革大局出发,克服消极情绪和悲观失望思想,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企业破产工作,支持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由于企业转换机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之名,采取“新老划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游离母体、分散突围、金蝉脱壳”等手段转移企业资产,悬空、蚕食银行贷款,逃避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对此,各级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千方百计保全银行贷款,维护银行的自身权益,对以逃债、废债为目的的破产予以坚决抵制。
二、建立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强化对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贷款企业的监控
各级行要建立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严重亏损、濒临倒闭贷款企业风险早期信号监测。发现贷款风险早期报警信号,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一)认真检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完备、合法、有效。信用借款应一律补办担保手续。重新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已没有保证能力的保证人要一律更换。重新审查抵押物和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易保管、易变现。
(二)对濒临破产、资产缺乏流动性、但产品还有一定市场的贷款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走出困境。在落实好贷款债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引导企业采取兼并、合并、代管、托管、分立等转制方式予以挽救,盘活企业资产,避免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