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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
  4、其它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投资。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经常性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的可用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对于城建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在人员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各财政部门要对由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纳入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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