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6]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89年1月,我部以(89)财地字第1号发布了《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该《办法》对规范城建资金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建资金的总量快速增长,城建资金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城建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我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重新修改、制订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我部。
1996年10月3日
附件: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县城、建制镇。
二、城建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城建借款、城建周转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它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