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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银业六[1996]393号文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银业六[1996]393号文的答复
(银条法[1996]52号)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部中银业六[1996]3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而《借款合同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目前仍在施行的规范借款合同的行政法规。因此,解决有关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纠纷问题,必须以《借款合同条例》为依据。
  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此规定表明:保证人为借款合同提供的保证,是一种负有连带承担偿还本息责任的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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