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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银业六[1996]475号文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银业六[1996]475号文的答复
(1996年11月26日 银条法[1996]61号)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部中银业六[1996]475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信用卡透支问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即:“人民币信用卡透支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公司普通卡为5000元;各银行另行制定标准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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