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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失效]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其名称可为法律事务部(处、办、科)。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可以在企业内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既内设机构又外聘律师。
  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设置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企业章程,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经济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
  (四)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等重要活动;
  (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内部纠纷的处理,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内可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统称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是指由企业聘任,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是企业的员工。
  大型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厂长、经理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在工厂制企业中由厂长设立或聘请;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
  六、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
  (一)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专科学历者需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具有本科学历者需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
  (二)具有大学非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半年以上脱产法律专业培训合格,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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