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方面的问题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一些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及时抵扣减免税款,造成多退税。
(2)错用退税率。一些地区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低退税率的出口货物错按17%退税率退税,造成多退税。
(3)一些地区将进入保税区货物,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办理了退税。
(4)一些地区对出口企业用不符合要求的退税凭证申报退税审核不严。如,报关单没有日期、未盖验讫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位填写、所盖印章不规范等情况。
(5)1993年底出口货物库存超过规定期限出口申报退税。如汕头个别企业新老库存帐没有分开核算,93年底库存货物在94年11月30日以后出口,并申报办理了退税。
(6)对高税率和高价值的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严格掌握;对国家规定免税,但免税范围由各省市自定的出口货物,在未了解其征税情况的前提下,办理退税,造成多退税。
三、几点意见和要求
(一)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已经结束,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推广好的作法,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偏差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退税依据适用不准、错用税率等问题,造成多退税的,要立即退回。
2.严格出口退税单证的审核,凡出口企业提供退税单证不全的,不规范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要坚持退税单证与企业财务帐户进行核对,作到单证、帐册相符;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进行年终清算,凡1994年未进行清算的地区,要尽快组织人力,连同1995年的退税,一并开展清算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进行骗税或参与骗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务院[1996]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除追回已退税款外,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退税权,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口企业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假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不论出口企业有无骗税的故意,一律不予退税,并应将已退税款先行收回,待问题查清后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要按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严肃处理,同时案发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供货企业虚开代开发票的情况通知有关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