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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监督、检查及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于1995年7月27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深入的开展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从1995年9月10日至1996年4月29日,总局先后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抽调税务干部292人次,组成27个检查组对浙江、宁波、海南、安徽、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山西、河南、河北、广西、甘肃、新疆、湖北、武汉、上海、广东、北京、江苏等20个地区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是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参加人员、检查户数之多、检查之深和查出的问题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总局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多次听取检查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检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局领导还亲赴广东和北京两个重点地区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地克服出口退税工作繁忙,人员少、经费紧张等方面的困难,抽调大批人员参加总局检查组。对检查组发出的函调信件,各地都认真作了调查函复。20个被查地区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经统计,1995年全国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总局组织的重点抽查,已查实有问题的税款17.97亿元。其中:企业自查户数达8858户,有问题的企业306户,占总户数的4%,自查查补税款1.37亿元;各地税务机关检查出口企业2677户,已查实有问题的企业584户,占总数的22%,查实有问题的税款5.8亿元,其中:未退税0.8亿元,已退税5亿元,已追回税款3亿元,其余部分正在追补中;总局组织的重点检查,共抽查企业604户(其中出口企业447户、供货企业157户),涉及税款38.5亿元,其中有问题的企业277户,占重点检查户数的45.8%,查实有问题税款10.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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