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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
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8号 1996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1996年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报送材料时,不再含上述地区。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附:

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增值税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考核各地增值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将日常调查工作分为以下5类,分别计分。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
  分数: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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