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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检[1996]2578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24号)都明确规定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职权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查处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处罚决定通知书等,应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名义发出,凡不符合这一要求的都应立即纠正过来。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地价格部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立法权限抓紧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订。对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法规、规章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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