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二)所附举例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8日发布)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1-税率X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X30%)/(1-20%X30%)=839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