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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
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避免浪费,对原有存单可采取过渡办法,即将现有存单按印刷总号区分为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并分别在存单上加盖“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和背书专用章后,按《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各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防范储蓄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储蓄空白存单是指有金额限制、未签发的空白存单,是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的组成部分。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已经下发的有关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储蓄空白存单按有效填写金额的大小划分为5万元以下的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5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大额储蓄空白存单。
  第四条 对个别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因特殊需要,经总行授权批准,可使用不限额的储蓄空白存单。
  第五条 储蓄存单由银行储蓄机构签发方为有效;非储蓄营业机构不得签发储蓄存单;非经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授权,各代办储蓄机构不得签发大额储蓄存单。
  第六条 签发存单必须在该类储蓄空白存单规定限额内填写存单金额,否则存单视为无效。
  第七条 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背面必须分别印制:“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之内,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与“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含)至伍拾万元(含),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字样;同时印制“如以本存单作质押,必须由质权人持本存单到签发存单的储蓄机构的上级业务管辖部门,经双人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私印章后,本存单质押方为有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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