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
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交财发[1996]109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我部与财政部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就此问题请示了邹家华、吴邦国副总理,国务院邹家华副总理、吴邦国副总理有明确批示,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交通事业的关怀和重视,各省、市交通厅(局)要认真领会批示精神,提出具体措施,切实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落实到实处。
二、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原则,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一项收费。养路费的特殊性一是养护资金具有随收随支、满收满支的特点,养护施工季节性强,水毁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多,必须及时拨款抢修;二是养路费支出中,工资比重较大。以公路小修保养支出为例,人工费占47.7%。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养路费本质上是一种修理维护性政府基金。各省、市交通厅(局)应将养路费的性质、管理现状及特殊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财政厅(局)汇报,取得地方政府和财政厅(局)的理解与支持。
三、各省、市交通厅(局)在与当地财政厅(局)共同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养路费的特殊性及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规定,保证对突发事件、养路职工工资及道路抢修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省、市交通厅(局)要进一步加大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堵塞征管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养路费收入的流失。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征收管理体制和征收办法、范围、环节及程序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