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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二、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
  (一)代理行控制文件。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代理行电传密押及SWIFT押、签样、费率表、索汇路线。各分行应加强对代理行控制文件,特别是密押及签样的管理,专人负责,专档保管,他人不得调阅;国外银行控制文件的收条回执,要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直接邮回境外代理行;并按季度向总行代理行处报送“国外银行控制文件情况季报表”。
  (二)我行控制文件。我行控制文件包括我行电传密押、SWIFT押、签字样本、费率表、索汇路线。全行(包括各分行)的国际业务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印制并负责发送境外代理行及各分行,每年更新一次,各分行需在每年一月份向总行重新报送经分行行长批准的新的签字样本名单;各行有权签字人员临时增减有权签字人员以及变更签字级别,需及时通知总行,由总行通知境外代理行;对外签署文件,应由总行印制的签字样本中制定的有权签字人实行单签或双签,签字级别按签字样本说明办理,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副处级)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为B、C级签字人,科级干部为D级签字人;各行向代理行发出加押电报或电传指令,需经有权人员在电文稿上签发后,密押员方能编押,电文稿存档备查。我行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电传密押,对方不能提供的情况除外。SWIFT押统一由总行掌握。费率表和索汇路线由总行统一印制,并发送代理行和分行。
  (三)密押员管理。为了保证代理行业务顺利开展,各分行在新增或变更密押员时,应将新密押员的简历及签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总行及时更新全行密押员档案。密押员原则上不能兼职,严禁兼发电传、资金结算、会计、信贷等业务。
  (四)系统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控制文件权限下放。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需要代理行控制文件或上级分行有权人签字,一律通过分行办理。
  (五)代分行编核代理行密押。总行可以为各一级分行及经批准的二级分行编、核押,分行的编核押申请应传真总行。编押申请须有联行押和部章、或联行押和C级有权人签字,要求编押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应写明简要内容;核押申请上须具有联行押、或部章、或C级有权人签字(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六)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所有有关代理行及我行控制文件管理的文件,《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通知》(〈88〉建总外字第120号)、《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补充通知》(〈88〉建总外字第149号)、《关于向总行申请代编代理行密押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6年9月20日)、《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0〉第95号)、《关于变更有权签字人方法的通知》(建外字〈92〉第9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2〉第18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4〉第14号)、《关于收集1995年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5〉第19号)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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