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一起存款纠纷
案件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6]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6]5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存单(折)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款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对于伪造、涂改的存单,储蓄机构不仅没有支持存款的义务,还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扣留存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你行请示中,北京北奥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北奥公司)将未填写收款人的支票交付谢志强,由谢志强交付中国农业银行大厂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厂农行)办理转存款。大厂农行根据谢志强填写的结算凭证,办理并向谢志强交付了以支票付款人“北京北奥广告公司”名称缩写“敖广司”为存款人的存单和存折,应视为大厂农行与北奥公司之间建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北奥公司可持真实存单(折)向大厂农行要求支付存款。现该笔存款已由谢志强持真实存单(折)全部支取完毕,大厂农行对北奥公司的存款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北奥公司无权再向大厂农行主张权利。
三、北奥公司为规避有关储蓄管理法规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将公款以公司名称缩写“敖广司”名义转为储蓄存款,违反了储蓄管理法规;对违反储蓄法规的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北奥公司与大厂农行之间的存款关系。
四、《
银行结算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支票一律记名。支票签发人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付他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厂农行对北奥公司的资金损失没有过错,不应对北奥公司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9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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