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 1996年6月20日)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071号)。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