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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4号)


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广东、海南、新疆、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市(省、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光发字[1996]090号)。考虑到中国广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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