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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
(银发[1996]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武汉、南京、杭州、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
  最近,一些省市又出现了一些由私人经营的地下钱庄。这些私人钱庄不挂牌、不设账,高息吸收社会资金,并以高利贷形式发放。由于私人钱庄活动猖獗,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挤兑银行存款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私人钱庄的非法金融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定。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私人钱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处以罚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民间个人资金临时借出仅限于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其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对以民间个人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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