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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
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计发[1996]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引进国外早已淘汰的大型医用旧设备,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重复配置,而且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对购置的大型医用旧设备(CT、MRI、×刀、γ刀),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简称“三证”)后方可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医用旧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原则上应控制在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的7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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