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
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6年9月9日
附件:
《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章 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 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审定
第六条 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章 国产烟机的购置
第七条 国家局综合计划司分别于8月和5月底向购置单位开具“国产烟机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必须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