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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失效]

  十一、考试成绩管理与证书
  1、学历文凭考试实行百分制,及格分数线为60分。
  2、统考课程考试成绩按秘密事项管理。
  全国考委可以公布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全国的平均分数、标准差、及格率等。
  省考委可以公布本省统考课程考试的平均分数、标准差、及格率等;通知试点民办高校本校的成绩信息。
  未经批准各级考试部门不得公布考试其他信息或将其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布各试点民办高校的平均分数、及格率及各校考试成绩排列顺序。
  各试点民办高校接到统考课程成绩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3、统考课程缺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继续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相同课程的考试。
  4、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未按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查)的不发毕业证书。其未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原所在学校报名继续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相同课程的考试。其续考课程成绩全部及格,由原所在学校向省考委申报核发毕业证书。续考限定在3年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5、试点民办高校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修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全国统考课、省统考课、学校考试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试点省考委核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芯由全国考办统一印制,在证书内芯上加盖学校印章)。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十二、考试经费
  学历文凭考试“不以赢利为目的”,实行“以考养考”,由收取考试费解决所需经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1、全国考办所需学历文凭考试全部经费由收取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费解决。标准为每生每科8元(教财(1996)87号)。在每次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省考办按考生人数及所考科数将应交考试费交全国考办。
  2、省考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本省的收费标准。省考办向试点民办高校收取考试费。
  十三、统计工作
  1、各试点省考办、民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作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数据。
  全国考办和省考办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2、每年11月30日前,省考办将本省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考生自然信息报全国考办。
  每次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省考办将当次全国统考课程、省统考课程、学校考试课程的报考、成绩统计情况、全国统考课程试题抽样数据报全国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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