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的职责是:
1、组织本校考生集体报名,参加统考课程考试。
2、按省考委的要求组织学校考试课程或考查,并将考试成绩和考查结果报省考办备案。
3、对本校学生进行考纪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考生。
4、统计本校学生的自然信息等。
5、在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印章。
六、统考课程均应制订课程考试大纲。课程考试大纲依据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制订,要求做到科学、规范、实用。
课程考试大纲要向考生详细介绍该课程的考试内容,说明所考核的知识与能力的要求。
七、严格按照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试题要做到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不超纲,题量适中,内容覆盖面广,难易适度,语言简洁无歧义。
省统考课程可以采取省际协作命题的工作形式。凡采用省际协作命题的课程必须统一考试时间。
严格执行命题与教学、辅导相分离的规定。按国家教委办公厅教考试厅(1996)3号文件规定,命题教师身份对外保密,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其相关的统考课程的补习、辅导活动或助学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主管命题工作部门同意,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编写与其相关考试项目的复习资料或发表相关的文章。
八、考试管理工作
省考委按职责分工统一组织、管理统考课程考试的有关工作。
1、学历文凭考试的保密工作、考场设置与管理、试卷管理、评卷、考籍管理、泄密与舞弊等重大事件的处理、违纪考生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核发毕业证书和统计等项工作由省考委参照全国考委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统考课程考试的考场一般应集中设置,必须随机编排考场与考生座位号。考生不得在本校考场参加考试。
3、严格管理考籍。学生入校后一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将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名单分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考委。省考委建立考籍档案。建档后,不得增加或调换名单。无考籍者不得参加考试,不发考试成绩和毕业证书。
4、对于不重视考纪教育发生严重违纪舞弊事件或违纪考生数量较多的试点民办高校,由省考委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参加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
5、对于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由省考委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取消该科、当次、当年考试成绩、直至取消考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