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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失效]

  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研究、部署考试工作,制订考试的有关规定。
  2、指导、协调试点省的考试工作。
  3、根据国家教委确定的全国统考课程及教学大纲,负责制订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大纲、命题(含备用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印制试卷、评估试题等项工作。
  4、指导、检查试点省组织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实施、评卷等项工作。
  5、指导、检查试点省组织省统考课程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的制订、命题、考试实施、评卷和评估试题等项工作。
  6、统计全国试点省考生自然信息和全国统考课程成绩信息;组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统计考生自然信息和统考课程信息。
  7、指导、检查学校考试课程的考试、考查工作。
  8、指导、监督对考试泄密和重大违纪事件及有关人员的处理。
  9、统一印制毕业证书。
  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实施。
  四、试点省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在全国考委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试点省考委负责本省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
  省考委的职责是:
  1、根据全国考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的实施细则,组织本省的考试工作。
  2、组织实施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根据全国考办下发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组织本省的评卷工作等。
  3、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省统考课程及教学大纲负责制订省统考课程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考试实施、评卷和评估试题等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考试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工作,抽考学校考试课程。
  5、负责管理考籍、统考课程成绩,审核学校考试课程成绩,通知统考课程成绩,核发毕业证书。
  6、负责调查、处理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事件及有关人员。
  7、统计本省考生的自然信息与考试课程成绩信息等。
  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
  五、试点民办高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从事考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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