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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
(1996年12月30日 教考试厅[1996]13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逐步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简称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建成与民办高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适合国家对试点民办高校教学考核,教考职责分离的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考核认定学生学习成果、评估检测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功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
  1、遵循“应用性、职业型”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较强动手能力与直接上岗能力的教育规律,研究、建立学历文凭考试的考试要求和考试方法。
  2、探索和完善“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严格的学历文凭考试管理制度,使学历文凭考试成为国家扶持、监督民办高校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手段。
  3、在现代教育测量理论指导下,不断提高考试质量,逐步把学历文凭考试建设成一种科学的、规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体系。
  二、任务
  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统考课程考试、省统考课程考试和学校考试课程考试三部分组成。
  1、全国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时间考试等。具体课程由国家教委确定,逐步做到每专业5科。
  2、省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主要专业课,实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考试等。每专业不少于5科。
  全国统考课程和省统考课程合称统考课程。全国统考课程未达到每专业5科前,加大省统考课程数量,保证统考课程每专业不少于10科,统考课程为各专业的主干课,具体课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学校考试课程为各试点专业统考课程以外的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各试点民办高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或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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