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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发办字[1996]338号 1996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播出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台,应在事故发生后经主管广播电视局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部(不得超过一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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