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进行国家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北京、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大津、广州体育院校:
为了认真实施《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加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使此项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就进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充分发挥体育院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本着就近培训、节约开支的原则,将全国各省(区、市)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委托部分体育院校承担,并颁发铜匾,挂牌培训。具体分布如下:
(一)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山西、内蒙古;
(二)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三)武汉体育学院: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四)西安体育学院: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五)成都体育学院: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六)沈阳体育学院:辽宁、吉林、黑龙江;
(七)天津体育学院:天津、河北、山东;
(八)广州体育学院:福建、广东、海南、广西。
二、我委群体司将根据实施
《制度》和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的工作需要,于培训的前一年年底前,厂发培训任务以及名额分配。
三、各省(区、市)体委应本着保证质量、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
《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本省(区、市)符合标准的申请培训人员名单,于2月底前报我委群体司。
各培训单位根据我委下发的培训任务和名额分配,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及收费标准,报我委科教司审批。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始培训。
四、各培训单位根据本单位及参加培训地区的实际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培训情况和总结报我委科教司,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及有关安排,在培训日前40天由培训单位直接通知各省(区、市)体委,并报我委群体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