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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进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进行国家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北京、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大津、广州体育院校:
  为了认真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加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使此项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就进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充分发挥体育院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本着就近培训、节约开支的原则,将全国各省(区、市)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委托部分体育院校承担,并颁发铜匾,挂牌培训。具体分布如下:
  (一)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山西、内蒙古;
  (二)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三)武汉体育学院: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四)西安体育学院: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五)成都体育学院: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六)沈阳体育学院:辽宁、吉林、黑龙江;
  (七)天津体育学院:天津、河北、山东;
  (八)广州体育学院:福建、广东、海南、广西。
  二、我委群体司将根据实施《制度》和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的工作需要,于培训的前一年年底前,厂发培训任务以及名额分配。
  三、各省(区、市)体委应本着保证质量、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本省(区、市)符合标准的申请培训人员名单,于2月底前报我委群体司。
  各培训单位根据我委下发的培训任务和名额分配,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及收费标准,报我委科教司审批。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始培训。
  四、各培训单位根据本单位及参加培训地区的实际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培训情况和总结报我委科教司,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及有关安排,在培训日前40天由培训单位直接通知各省(区、市)体委,并报我委群体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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