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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8日水利部印发)

1 总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对影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2.1 项目建设的依据
  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2.1.2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水利水电建设现状及其近、远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的要求。
  2.1.3 说明项目所依据的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2.1.4 概述规划阶段方案、比选结果和规划成果审批意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 阐明项目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防洪治涝。应阐明本地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情况及对地区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地区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现状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防洪治涝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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