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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请示》(新政发(1994)57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县级),以原米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米泉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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