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6]206号 1996年6月18日)
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省分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以银发[1996]153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正式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银发[1996]153号文的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随《通知》同时颁布的《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通知》附件二)和《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三)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有关上述两个方面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应作为《实施细则》的一部分,在实施中应与《实施细则》一并执行,不应视为独立的管理办法。请各分行在对外印发时,将《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办法》和《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规定》作《实施细则》的附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