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委员的任务和职责:
1.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义务承担分配的任务;
2.积极搜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研究发展动态;
3.落实或直接参与科研和复核工作;
4.提出标准修订、制订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和参加标准的审议工作。
第2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各种重要文件的起草;
2.负责与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3.协助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专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4.负责各项标准的初审工作和标准中一般问题的处理;
5.提出有关标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组织各项科研计划的平衡和实施,分配落实各项科研和复核工作;
7.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计划;
8.负责国内外药品标准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交流;
9.档案管理工作;
10.出版发行工作;
11.《药典通讯》工作。
第25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26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提议召开临时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2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其委员半数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
第四章 药品标准科研工作
第28条 编制国家药典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高,政策性强,应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的作用,加强科研工作。
第2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应按照学科和药品分类等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并使药品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药品标准科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