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称专业委员会
通用方法学专业委员会
制剂专业委员会
药理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生化药品专业委员会
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
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由卫生部指定。
第1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至少应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或参加常务委员会。
第18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标准一处、标准二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1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卫生部任命,并应为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委员。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20条 全体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审议修订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2.审定新版中国药典设计方案;
3.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药典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审理;
4.审查并通过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审议国家药品标准范畴内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21条 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卫生部批准的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药品标准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
2.审定中国药典收载品种范围和编排原则;
3.确定中国药典和部标准的审计原则;
4.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一。
第22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讨论本专业收载品种范围的建议;
2.讨论本专业药品标准提高和修订的有关原则;
3.审议本专业药品标准的科研计划,对科研工作加以指导,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审议本专业的药品标准;
5.研究本专业国际发展趋势;
6.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科研和复核工作的实施、分工提出建议;
7.研究解决本专业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