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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和机构

  第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委员组成。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第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8条 常务委员应为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及有代表性的医药专家。
  第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中、西医学研究或药品标准、生产、检定、科研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家或高级技术人员;
  (3)作风严谨、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德才兼备;
  (4)年龄应在65岁以下。并应注意吸收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家。
  第10条 名誉委员应为对药品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老委员。名誉委员可参加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专业活动。
  第11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名誉委员须卫生部确定后,由卫生部部长聘任。
  第12条 委员任期一般自应聘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
  第13条 卫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已调离原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工作或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员,卫生部可予以辞聘或解聘。
  第1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一般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1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
  第1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如下:
  中医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一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二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三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四专业委员会
  医学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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