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
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于1996年5月在北京成立。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现予以颁发,同时公布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名单和中国药典2000年版设计方案。
附件:
1.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2.第七届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3.中国药典2000年版设计方案(略)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简称、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简 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The Pa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eia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hPC
第3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为中国药典)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以下简称为部标准)。
第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还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中药彩色图集》、《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谱》、《中国药品标准名称》、《药品红外光谱集》,编著《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国药典注释》等系列丛书,编译中国药典英文版,编辑出版《药典通讯》等。
第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直接受卫生部领导。可直接与有关药品管理部门和药品标准起草、复核单位发生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