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报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初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并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