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9日)废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3日 水建[1996]3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第三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