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七、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跑过五年。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内一次集体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不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护照有效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八、护照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九、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或者“短期出境”。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不论获得何种签证,即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不含限一次出入境有姓的护照)。
十、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2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