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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须的经济保证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大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四、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五、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2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合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自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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