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保障公民出国的正当权益,加强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统一式样印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启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有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已离、退休的公民、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罗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参加施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